克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域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周全增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占难题、健全周全从严治党系统,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周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的导向相团结,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正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发动各项纪律周全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施展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周全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再起伟业提供顽强纪律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周全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意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脱离来”,把从严治理监视和勉励继续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推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视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酷执纪、精准执纪,一直推动周全从严治党向纵深生长。各地域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主要情形和建议,要实时陈诉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聚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宣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聚会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规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严肃党的纪律,贞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力,教育党员遵纪遵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蹊径、目的、政策、决媾和国家执律例则的贯彻执行,凭证《中国共产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头脑、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坚持和增强党的周全向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直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周全从严治党战略目的,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占难题、健全周全从严治党系统,周全增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周全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再起伟业提供顽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靠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蹊径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准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执律例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遵照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周全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气氛恒久坚持下去,增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治理和监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眼前一律一律。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律例则为准绳,执纪执法意会,准确认定行为性子,区别差异情形,适当予以处置赏罚。
(四)民主集中制。实验党纪处分,应当凭证划定法式经党组织整体讨论决议,不允许任何小我私人或者少数人私自决媾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置赏罚决议,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置赏罚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验惩戒与教育相团结,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经?蛊菲篮妥晕移菲,实时举行谈话提醒、品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置赏罚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少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违反国家执律例则,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Φ场⒐液腿嗣窭娴男形,遵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置赏罚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糜烂案件,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忠言;
(二)严重忠言;
(三)作废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转达品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自己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凭证情节严重的水平,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驱逐。
第十条 党员受到忠言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忠言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是指作废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议时,应当明确是作废其一切职务照旧一个或者几个职务。若是决议作废其一个职务,必须作废其担任的最高职务。若是决议作废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最先依次作废。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遵照本条例划定应当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凭证其原任职务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可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忠言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或者遵照前款划定受到严重忠言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力条件的,应当延伸一年留党察看限期。留党察看限期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时代,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时代,确有悔改体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力;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作废。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力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尚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遵照划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举行组织处置赏罚的,党组织应当凭证划定给予组织处置赏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置赏罚的党组织向导机组成员,除应当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驱逐处置赏罚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挂号,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涯;不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举行教育、限期纠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遵照划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自动交接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起源核实、立案审查历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事情,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执法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体现;
(四)自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用阻止危害效果发生;
(五)自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凭证案件的特殊情形,由中央纪委决议或者经。ú浚┘都臀ú缓笔〖妒屑臀┚鲆椴⒊时ㄖ醒爰臀迹晕ゼ偷吃币部梢栽诒咎趵ǖ拇Ψ址纫酝饧跚岽Ψ。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尚有划定的,可以给予品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置赏罚,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稍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品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效果,但不是出于居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行抗力等缘故原由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挑拨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居心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接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划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置赏罚,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冒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遵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置赏罚。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所有包罗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特殊划定与一样平常划定纷歧致的,适用特殊划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配合居心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尚有划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凭证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凭证小我私人加入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划分给予处分。对配合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凭证配合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挑拨他人违纪的,应当凭证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向导机构整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议或者实验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配合居心的成员,按配合违纪处置赏罚;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凭证各自在整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凭证划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执法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运送、徇私舞弊、铺张国家资财等违反执法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虽不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治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治理、国有资产治理、政府采购治理、金融治理、财政会计治理等财经运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损失党员条件,严重松懈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议,并凭证划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元)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赏罚。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凭证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力。凭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赏罚效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力的,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稍微,人民审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讯断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居心犯罪被依法判处刑规则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样平常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体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凭证司法机关的生效讯断、裁定、决议及其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职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响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元)给予响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元)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凭证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议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经核实后遵照划定给予响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赏罚。其中,党员依法受到免职以上处分的,应当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执律例则、企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举行核实后,遵照划定给予响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赏罚。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赏罚决议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讯断、裁定、决议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赏罚决议发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凭证改变后的生效讯断、裁定、决议等重新作出响应处置赏罚。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六条 准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准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品评教育或者延伸准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作废其准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着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形作出处置赏罚: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看成出决议,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划定的情形外,着落不明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凭证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议前殒命,或者在殒命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响应处置赏罚。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职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起决议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向导干部;
(二)主要向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主管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直接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三)主要向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议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次要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向导责任者,包罗主要向导责任者和主要向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自动交接,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起源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接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起源核实和立案审查时代交接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品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随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品级举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盘算经济损失应当盘算立案时已经现实造成的所有工业损失,包罗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种种开支、用度。立案后至处置赏罚前一连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盘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自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吸收,并凭证划定收缴或者返尚有关单元、小我私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元凭证划定予以纠正。
对于遵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划定处置赏罚的党员,经视察确属着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遵照本条划定处置赏罚。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议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向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向导班子宣布,并凭证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议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治理职务、人为、事情及其他有关待遇等响应变换手续;涉及作废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作废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形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议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伸治理限期。治理限期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议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元,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议的执行情形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议的机关陈诉。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平的,可以遵照党章及有关划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随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作废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殊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殊划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差异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现实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使用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果真揭晓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态度、阻挡四项基本原则,阻挡党的刷新开放决议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利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使用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果真揭晓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歪曲党的刷新开放决议,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目的,破损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向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国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利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销售、撒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麋集团或者组织其他破碎党的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秘麋集团或者加入其他破碎党的运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援、培植小我私人势力等非组织运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流、为自己营造阵容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源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导致当地域、本部门、本单元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契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使用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向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目的,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议部署只亮相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议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掉臂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掩护主义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五十七条 党员向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反新生长理念、背离高质量生长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忠实,内外纷歧,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撒播政治谣言,破损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六十条 私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议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议、对外揭晓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凭证有关划定向组织叨教、陈诉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滋扰巡视巡察事情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反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揭发、提供证据质料;
(三)容隐同案职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伪情形,掩饰事实;
(五)其他反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的政策的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等运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的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式支持上述运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加入其他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等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向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加入挑拨破损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碎运动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使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理论、蹊径、目的、政策和决议,破损民族团结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增强头脑教育,要求其限期纠正;经党组织资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加入使用宗教搞煽惑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运动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迷信运动或者小我私人搞迷信运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使用宗族势力反抗党和政府,故障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以及决议部署的实验,或者破损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职员,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遁迹,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果真揭晓阻挡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居心为上述行为提供利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运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推行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视责任或者推行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视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向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错误头脑和行为不陈诉、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议;
(二)违反议事规则,小我私人或者少数人决议重大问题;
(三)居心规避整体决议,决议重大事项、主要干部任免、主要项目部署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整体决议名义整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议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迫状态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议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居心提供虚伪情形,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一)违反小我私人有关事项陈诉划定,遮掩不报;
(二)在组织举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陈诉或者不如实陈诉小我私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小我私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划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伪情形、掩饰事实的,遵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处置赏罚。
改动、伪造小我私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遮掩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样平常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直体现好,或者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顺的,给予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觉建设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运动;
(二)在执法划定的投票、选举运动中违反组织原则搞非组织运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举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有关章程运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蛘哂霉罾被哐〉,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有任人唯亲、倾轧异己、封官许愿、讨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升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置赏罚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任命、审核、职务职级提升、职称评聘、声誉表彰,授予学术称谓和征兵、安置退役武士等事情中,遮掩、歪曲事拭魅真相,或者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声誉、称谓或者其他利益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八十七条 侵占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诱骗、笼络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品评、揭发、控诉举行阻挠、压制,或者将品评、揭发、控诉质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居心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举行压制,造成不良效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效果,或者不凭证有关划定处置赏罚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占党员权力行为,造成不良效果。
对品评人、揭发人、控诉人、证人及其他职员攻击抨击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实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法式生长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世居留资格、恒久居留允许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私自变换蹊径、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规模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私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神秘、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职员联系和来往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证自行脱党处置赏罚,党内予以除名。
居心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利便条件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准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清廉,阻挡特权头脑和特权征象,阻挡任何滥用职权、钻营私利的行为。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生意营业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使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现实事情而获取薪酬或者虽现实事情但领取显着超出同职级尺度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消耗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物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显着超出正常投桃报李的财物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职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予显着超出正常投桃报李的礼物、礼金、消耗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物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授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九十九条 借用治理和服务工具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运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占国家、整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部署,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现实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耗卡(券),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做生意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生意股票或者举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运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的行为。
使用加入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吞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情中掌握的信息生意股票,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置信托产物、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赚钱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元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特殊利益的,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零四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羁系、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物、谋划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资助谋取利益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零五条 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域和营业规模内或者与原事情营业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元的聘用,或者小我私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营业或者与原事情营业直接相关的营利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向导干部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自力董事、自力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去职或者退(离)休后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谋划运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去职或者退(离)休后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向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地域和营业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谋划运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做生意办企业禁业划定行为的,该党员向导干部应当凭证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做生意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涯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钻营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置住房中侵占国家、整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小我私人支付的用度,由下属单元、其他单元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小我私人使用,时间凌驾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举行营利运动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举行营利运动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运动,或者用公款购置赠予或者发放礼物、消耗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加入所治理企业、下属单元组织的考察运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钻研、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治理划定,超尺度、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替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治理划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聚会会议运动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榨取召开聚会会议的风物胜景区开会;
(二)决议或者批准举行种种节会、庆典运动;
(三)其他违反聚会会议运动治理划定行为。
私自举行评选达标表彰、建设树模运动或者借评选达标表彰、建设树模运动收取用度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治理等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议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央等楼堂馆所;
(二)超尺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小我私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治理等划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生意营业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生意营业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清廉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尺度、超规模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用度,加重群众肩负;
(二)违反有关划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治理、服务运动中违反有关划定收取用度;
(五)在治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墟落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预干与生产谋划自主权,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援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着有失公正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使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运动、为黑恶势力充当“掩护伞”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涯等亲自利益的问题遵照政策或者有关划定能解决而不实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切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看待群众态度恶劣、简朴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凭证划定果真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占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事情中不认真任或者疏于治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议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向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规模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事情中不敢斗争、不愿继续,面临重大矛盾冲突、危急难题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外貌;
(二)单纯以聚会会议贯彻聚会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现实事情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现实,不作深入视察研究,搞随意决议、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划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审核等事情中搞层层加码、太过留痕,增添下层事情肩负;
(六)事情中其他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运动用餐、单元食堂用餐治理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宣传教育、监视治理职责,导致餐饮铺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体例事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私自超出“三定”划定规模调整职责、设置机构、审定向导职数和配备职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体例治理划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事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凭证划定受理、治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整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刷新事情、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恒久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信访事情职责行为。
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时代,私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告退,或者对其交流、提升职务、提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治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凭证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执律例则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议或者申诉复查决议作出后,不凭证划定落实决议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凭证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一样平常教育、治理和羁系事情。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认真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所治理的职员潜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所治理的职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举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陈诉事情时对应当陈诉的事项不陈诉或者不如实陈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陈诉事情时纵容、挑拨、体现、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加入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谋划、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中介机构服务等运动;
(二)干预和加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吞并、休业、产权生意营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谋划运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加入批办种种行政允许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加入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加入整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探询案情、打招呼、讨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声誉表彰奖励等运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赏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凭证有关划定对干预和加入行为负有陈诉和挂号义务的受请托人,不凭证划定陈诉或者挂号,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有泄露试题、科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钻营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暂时出国(境)团(组)或者职员中的党员,私自延伸在国(境)外限期,或者私自变换蹊径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冒犯驻在国家、地域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域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等其他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涯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涯奢靡、铺张铺张、妄想享乐、追求低级意见意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修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向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果真场合、网络空间有不妥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行为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证本条例,团结各自事情的现真相形,制订单项实验划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证本条例,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的现真相形,制订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认真诠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了案的案件如需举行复查复议,适用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尚未了案的案件,若是行为发生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不以为是违纪,而本条例以为是违纪的,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赏罚;若是行为发生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以为是违纪的,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赏罚,可是若是本条例不以为是违纪或者处置赏罚较轻的,遵照本条例划定处置赏罚。
泉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